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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4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市康利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2134J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苗街村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徐文斌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